该版本的竞赛规则已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获得国际委员会批准。
1. 一般声明 | 2. 参与人员 |
3. 比赛和奖项 | 4. 申请规则 |
1. 一般性声明
1.1.国际经济学奥林匹克竞赛的官方语言是英语。任务、解决方案和评分方案均以 IEO 的官方语言编写;不提供翻译。参赛者应以英语提交解决方案。
1.2. IEO 每年举办一次。通常,IEO 是一项现场活动,于 7 月或 8 月举行。国际委员会 (IB) 可以在面临现行国际旅行限制或其他情况导致活动无法现场举行的情况下决定完全或部分在线举办 IEO。执行委员会 (EB) 可以决定在 7 月和 8 月以外的月份举办 IEO。如果做出此类决定,应考虑主办组织和国际委员会的意见。
1.3.如果 IEO 完全或部分在线举办,其所有规则和条例仍将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
1.4. IEO 主网站(从现在起称为“IEO 网站”)位于 ieo-official.org。具体年份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网站位于****.ieo-official.org,其中****代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年份。
2.参与人员
2.1.通常,团队应代表联合国成员国。IEO 执行委员会可批准代表非联合国成员国领土的团队。本条例中提及“国家”的所有条款也适用于领土。
2.2.每个国家只派一支团队代表。当前 IEO 的东道国可派两支团队代表,其中一支由东道组织委派。从现在起,组织团队参加 IEO 的所有机构统称为“派遣组织”,个别称为“派遣组织”。
2.3.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派遣组织将确保团队的选择和支持(包括寻找支付其旅行费用的手段,如果有的话)。派遣组织负责遵守派遣国和东道国的数据保护法规。
2.4. IEO 中央办公室 (CO) 负责向潜在参与者发送邀请,包括来自新国家的参与者。
2.5. 申请当年参加
2.5.1.与 IEO 和主办组织签订了有效 3 年协议的组织无需提交正式申请。这些组织必须在 2 月 1 日之前确认他们打算向 IEO 派遣团队。
2.5.2.任何国家的任何法人实体都可以发起申请,包括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2.5.3.申请机构必须填写申请表并将其发送给 CO。CO 可以(但没有义务)要求提供申请中缺少的其他信息。申请人可以(但没有义务)提供此信息。
2.5.4. CO 拒绝已经确认参加下一届 IEO 的国家(主办国除外)的申请。所有其他申请均提交给 EB 进行审查。EB 根据申请指南中提到的标准审查所有申请。
2.5.5. EB 将在 12 月 1 日之前审查 10 月 31 日之前提交的所有申请(称为“初步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评估委员会可以(但没有义务)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信息。申请人可以(但没有义务)提供此信息。
2.5.6.所有在 2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称为“提前申请”)将在 3 月 1 日之前由评估委员会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评估委员会可以(但没有义务)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信息。申请人可以(但没有义务)提供此信息。
2.5.7.不迟于 3 月 1 日,执行局将在 IEO 网站上公布初步申请和提前申请已获执行局批准的派遣机构名单,以及这些机构的联系方式和所代表的国家。
2.5.8.提前申请被执行局拒绝的机构可以提交更新申请,前提是同一国家/地区尚未批准其他提前申请。
2.5.9.所有在 2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称为“延迟申请”)将在延迟申请截止日期后的三周内由执行局审查。
2.5.10.延迟申请截止日期应在年度条例中指定,并且不得晚于 IEO 开始前一个月。
2.6. 三年协议
2.6.1.作为派遣机构至少一年后,机构可以寻求签订三年协议。如果达成这样的协议,申请机构就被称为 IEO 合作伙伴,并且在接下来的 3 个 IEO 中将不再接受来自同一国家的其他申请。
2.6.2申请 3 年协议,申请人承诺与 IEO 进行长期合作。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 IEO 科目的全国性竞赛。
2.6.3申请获得 EB 批准后,IEO 协会与申请机构签署 3 年协议。EB 根据申请指南中列出的标准就 3 年协议作出决定。
2.6.4申请 3 年协议的截止日期为 10 月 31 日。所有 3 年协议的申请应不迟于 11 月 30 日由 EB 审查。达成的 3 年协议立即生效,并持续到接下来 3 年的 IEO。
2.6.5在申请 3 年协议时,机构应提供其国家级竞赛发展的 3 年路线图。
2.6.6.签订 3 年协议后,该国将列入下一届 IEO 参与国名单。CO 负责更新 IEO 网站上的 IEO 合作伙伴名单。
2.6.7. 3 年协议授权 IEO 合作伙伴在其国家级活动中使用 IEO 徽标和其他品牌元素。
2.7. 代表团
2.7.1.参赛团队的义务是支付参赛费(如适用),并遵守 IEO 章程第 1.4 条列出的所有规范 IEO 的文件。
2.7.2.每个团队由不超过五名参赛选手和一至两名团队负责人组成。如果适用,参赛费用应由参赛费承担。
2.7.3.参赛选手必须在参赛当年的 6 月 30 日前出生,且出生年限不得超过 20 年。他们必须在参赛前一年的 12 月 1 日之前努力获得高中(中学)文凭或类似学位。
2.7.4.团队负责人必须是专业人士,在 IEO 期间对参赛选手负责(代行家长职责)。团队负责人应能说流利的英语,并精通 IEO 领域。如果团队有两名负责人,其中一名负责人应被任命为团队负责人 A。
2.7.5.参赛国应通过公开程序选出他们的团队。参赛选手应是其团队所代表国家的公民或居民。在参赛国上学并拥有学生签证或类似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可以作为代表该国的官方选拔团队的一员参加 IEO。
2.7.6.申请获批后,应提供参赛者、团队负责人、观察员的具体姓名和其他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出生日期、教育程度和所讲语言)。CO 负责收集这些数据并与指导委员会共享。IEO 年度条例应规定提交获批团队所有参与者姓名的截止日期。
2.7.7.所有参赛者、团队负责人、观察员和访问者均同意 CO 和指导委员会以电子和非电子方式处理其个人数据。这包括收集、记录、组织、存储、更新、使用、传输(传播、授予访问权限)、匿名化和擦除数据,以确保主体参与 IEO。此同意可通过向 CO 发送正式信函的方式撤回。
2.7.8.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以观察员或访问者身份访问 IEO。可能需支付参与费用。年度条例可能会限制每个国家的观察员和访问者人数。指导委员会审查申请并向批准的观察员和访客发出邀请。
2.7.9.观察员是出于以下目的之一来观察 IEO 的人:协助参赛团队的团队负责人、考虑加入 IEO 或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主办 IEO。观察员拥有与团队负责人相同的权利,但他们不能在国际委员会会议上投票,也不能参与审核。如果观察员来自没有参赛团队代表的国家,则可以在审核室出席但不积极参与。
2.7.10.访客是来访问 IEO 但不作为官员、工作人员、参赛者、团队负责人或观察员的人。访客可以陪同团队成员(例如,参赛者的父母可能是访客)或因其他原因来 IEO。访客受邀参加所有公共活动(例如开幕式和闭幕式),但只能有限度地进入 IEO 设施和参加内部活动。
3. 比赛及奖项
3.1. 任务
3.1.1. IEO 的任务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因为经济学和类似学科的教学在世界各地有很大差异。任务不应主要针对测试理论知识。大部分任务应以实践为导向,并旨在测试分析能力和好奇心。
3.1.2.任务应遵循 IEO 期间有效的教学大纲。
3.1.3.经济学和金融学(金融素养)部分是独立的,应由每位参赛者独立完成。参赛者与 IEO 官员以外的任何人之间不得有任何交流。问题委员会将在奥林匹克竞赛开始前一个月之前公布允许使用的工具、文献和其他允许使用的材料清单。禁止使用智能手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对于在线考试,参赛者可以在考试前一个月使用指导委员会指定的在线资源。
3.1.4.商业案例部分是团队竞赛。禁止参赛者与 IEO 官员和同一团队的其他参赛者以外的任何人进行任何交流。
3.1.5.经济和金融(金融知识)任务由一组称为问题委员会 (PC) 的专业人员创建。通常,商业案例的任务由东道国的合作伙伴组织创建。
3.1.6. PC 负责人由主席提名,并由 IB 每年在 IEO 前三个月以简单多数票任命。PC 负责人根据国际代表性、无利益冲突和经济专业领域多样性的原则邀请 PC 成员。
3.1.7.如果 CO 在与 PC 协商后未另行说明,则指导委员会负责为参赛者打印任务和/或设置和配置比赛所需的在线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比赛相应部分开始前至少 24 小时将任务提供给指导委员会。
3.1.8. IEO 的任务应在奥林匹克竞赛结束后一周内发布在 IEO 网站上。任务在 CC BY-SA 许可下发布。
3.2. 评分和审核
3.2.1.需要手动(非自动)评分的任务由一组称为评审团的专业人员评分。主席任命评审团团长。
3.2.2.评审团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评分公平透明。如果可能,每篇论文应由评审团的几名成员评分。如果评审团的不同成员对某篇论文的评分意见不同,则由评审团主席确定最终分数或计算分数的规则。3.2.3
.评分过程结束后,评审团必须向团队负责人提供各团队参赛者获得的分数、他们的解决方案和评审团的评论以及官方评分方案。3.2.4
.审题是评审团和团队负责人 A 指定的一名代表(团队负责人或参赛者)讨论经济学部分开放问题参赛者的分数,如果该代表缺席,则由团队负责人 B 指定。3.2.5
.审题是根据严格的时间表组织的,每个团队的时间有限,由评审团和 SC 确定。评审团和 SC 必须在审题开始前 24 小时内通知团队负责人审题程序。
3.2.6.如果团队想质疑问题委员会提供的答案、解决方案和分数分配指南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应在评审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向指导委员会提交投诉。该投诉将由问题委员会审查。如果确认有错误,则将重新评分。
3.2.7.任何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况都应报告给评审团主席。如果调查显示存在违规行为,评审团将决定适用何种处罚(如果有)。可能的处罚包括取消个人参赛者或整个团队的 IEO 资格或部分资格。评审团关于处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3.3. 奖项
3.3.1.闭幕式前不会公布各个部分的最终得分。商业案例决赛的原始分数可能会在商业案例决赛期间披露。
3.3.2.奖项分为三种:奖牌、小金像奖和特别奖(证书)。
3.3.3.国际委员会应在最后一次会议上根据评审团的建议颁发个人总成绩金牌、银牌和铜牌。奖牌是根据比赛三个部分的成绩颁发的。总成绩的具体计算公式应在 IEO 大纲中指定。奖牌总数不得超过参赛人数的一半。
3.3.4.团队金、银、铜奖的颁发将根据比赛三个部分的结果进行。总体成绩的计算公式应在 IEO 教学大纲中明确说明,包括决胜局规则。
3.3.5.如果评委会认为合适,评委会可为在比赛某一部分取得优异成绩、出色完成某项任务或其他成就的选手颁发特别奖(证书、荣誉奖等)。
3.3.6.每位选手都将获得一份参与证书。
3.3.7.每位团队负责人都将获得一份参与证书。其团队获得的所有奖项均在证书中提及。
3.3.8.指导委员会负责提供足够的奖牌和奖杯并颁发证书。所有奖牌、奖杯和证书都应带有 IEO 官方徽标以及 IEO 年份信息。标准委员会还可为有奖或无奖的参赛者、团队领导、观察员、访客、嘉宾和 IEO 官员提供纪念礼物。
4. 申请规则
4.1.主办组织由国际局选定。CO 负责在 IEO 网站上更新未来主办国和主办组织的名单。
4.2. 申请
4.2.1.任何国家任何具有教育领域经验的机构均可在不迟于提交申请后的七年内,在尚未确定主办组织的年份申请成为主办组织。
4.2.2.申请机构必须向 CO 提交申请。CO 可以(但没有义务)要求提供申请中缺少的补充信息。申请人可以(但没有义务)提供此信息。
4.2.3.潜在主办组织在申请组织 IEO 之前必须拥有足够的财务担保。主办组织有责任确保这些财务担保到位。
4.2.4.一个组织可以提交多份主办申请,每份申请针对特定年份。在这种情况下,它必须在审查申请时说明是否准备好多次举办 IEO 或选择一年举办一次。
4.2.5.申请应包括以下信息:拟议的日期和地点(竞赛和住宿)、物质和人力资源的可用性(指导委员会、商业案例竞赛中的潜在合作伙伴关系等)、粗略的预算草案、拟议费用、筹款计划、教育部或类似机构的支持确认(如果有)、赞助机构的财务担保函。
4.2.6. CO 负责在收到申请后的两周内将申请(包括所有附件)发布在 IB 社区论坛上。
4.2.7.申请在 IB 社区论坛上发布后不早于两周进行投票。IB 在每个奇数月(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和十一月)的前十天对待决申请进行投票。投票由 CO 协调。
4.2.8如果某一特定年份有多个主办申请,则 IB 应从中选择一个或拒绝所有申请。
4.3. 组织
4.3.1.在选定未来的主办组织后的两个月内,主办组织应与 IEO 协会签订主办协议。主办协议应明确主办年份、主办组织和协会的权利和义务、财务和其他责任、取消或延期的条件、不可抗力、名称、缩写、标题和徽标的使用等。
4.3.2.主办组织必须组建指导委员会并资助主办 IEO 的所有活动。
4.3.3.主办组织在 IEO 的准备和组织的所有阶段与 CO 合作。
4.3.4.主办组织必须向协会至少捐赠 4,000 美元作为 IEO 基础设施的持续成本,以表明其宗旨的严肃性。此捐赠应在主办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协会向主办组织和 EB 报告此捐赠的使用情况。
4.3.5.主办组织负责:
制定 IEO 组织计划,包括参考日期以及 IEO 时间表;
维护当年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网站;
在主办国选择合适的 IEO 场地,以确保所有参赛者享有平等的生活条件;
策划和安排参赛选手、领队和观察员的社交和文化活动;
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来准备竞赛商业案例部分的任务;
承担以下费用:
— 为来自每个认可参赛国的五名选手和两名领队以及评审团成员、执行委员会和国家协调员代表提供奥林匹克竞赛期间的食宿,同时考虑到他们的文化、宗教特点和健康状况,
— 为上述人员提供从主办城市机场/车站到比赛场地以及文化活动目的地之间的交通服务,
— 上述人员参加社会和文化活动,
— 根据国家协调员提供的书面指南制作品牌入门包,
— 奖牌、小雕像、奖品和证书,
— 评审团成员、执行委员会和国家协调员代表前往奥林匹克竞赛场地的旅费,包括签证费(如适用),
— 根据国家协调员批准的方案组织体面的开幕式和颁奖仪式,
— 与组织 IEO 轮次相关的任何技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具、多媒体设备、比赛期间的茶点等。
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或提供:
— 开幕式、情况介绍会、竞赛轮次、讨论会、仪式等场所和设备;
— 供参赛者在空闲时进行社交聚会的合适场所;
— 国际委员会和陪审团会议的会议室;
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4.3.6.主办组织必须在 IEO 主办年度前一年的 6 月 1 日之前任命未来指导委员会的负责人。如果主办组织在 IEO 主办年度前一年的 5 月 1 日之后获得批准,则必须在获得批准后不迟于一个月任命指导委员会的负责人。
4.3.7.主办组织必须在 IEO 主办年度前一年的 10 月 1 日之前向秘书提出年度规章。如果主办组织在 IEO 主办年度前一年的 9 月 1 日之后获得批准,则必须在获得批准后不迟于一个月提出年度规章。
年度规章由 IB 讨论和表决。IB 应在提出年度规章后不迟于一个月批准年度规章。
4.4.如果主办组织在获得任命后退出,将根据主办协议(如已签署)进行处罚。根据退出的情况,执行委员会可能会采取除托管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制裁措施,包括终止与该组织的 3 年协议(如有)以及禁止其申请一年或数年。
本规章中提及的所有日期均基于UTC时区。如无特别说明,此规定也适用于其他IEO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