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治理
4.1. 协会机构
IEO 的机构结构包括:
国际板;
执行委员会(及其独立评估办公室主席和秘书,以下分别称为主席和秘书);
顾问委员会;
中央办公室;
指导委员会。
主席和秘书是所有 IEO 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4.2 国际委员会 (IB)
4.2.1 国际委员会的目标和组成
协会的最高机构是国际委员会。 根据瑞士法律,国际委员会代表会员大会。 国际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IB 由现任 IEO 的 EB 成员和 A 组负责人组成。
IB 就 IEO 做出具有约束力的战略决策。
IB 的决定通过公开投票作出(选举除外,选举采用闭门投票)。 如果投票是通过在线方式(而不是在 IB 会议期间)进行的,则至少一半的 IB 成员应投票支持作出决定。
IB 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4.2.2. 国际委员会会议
IB 会议以现场、视频会议或混合形式进行。
成员至少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收到参加 IB 会议的邀请。会议议程项目必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1 周说明。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信使发送的邀请有效。
成员向国际委员会提出的额外业务动议必须在 IB 会议召开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秘书,说明动议理由。如果动议提前 10 天以上提交(包括在 IB 会议期间),如果会议主席将其添加到议程中,则 IB 可以在会议期间讨论并做出决定。任何
正式召开的 IB 会议均构成法定人数,无论出席的成员人数有多少。EB
或至少五分之一的 IB 成员可随时要求召开特别 IB 会议,并说明会议目的。此类会议必须在收到请求后 2 周内举行。
当年 IEO 期间的紧急和/或计划外会议不得遵循上述要求。特别 IB 会议也适用。
秘书负责保存 IB 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 24 小时内,秘书将会议记录发送给 IB 成员。如果任何 IB 成员发现会议记录有误,必须在收到会议记录后 24 小时内向秘书提交更正。如果秘书做出更正,会议记录将重新发送。
主席主持 IB 会议。如果主席无法主持 IB 会议,主席应指定一名主席。
除团队负责人 A 之外的团队负责人受邀参加 IB 会议,但无投票权。他们只有在团队负责人 A 缺席的情况下才获得此权利,以履行“一队一票”原则。如果某人在 IB 中担任多个职位(例如,团队负责人和 EB 成员),则他们在 IB 会议上只有一票。
非成员(“观察员”)只有在主席特别许可的情况下才受邀参加 IB 会议,且无投票权。
IB 的所有成员都有平等的权利在 IB 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4.2.3. IB 在线投票
任何希望发起在线 IB 投票的 IB 成员必须随时通过电子邮件将提案提交给秘书。秘书收集上个月 14 日之后和本月 15 日之前发送的所有请求。然后,秘书在本月 20 日至 27 日之间组织投票(如果有任何问题需要投票)。
对于网上投票,秘书负责确保:
国际文凭组织有权就这些事项做出决定。
所有问题和选项均合理且表述清晰。
两个或多个同时投票的结果不能互相矛盾。
如果在未遵循此流程的情况下在 IB 成员之间发起任何民意调查,则该民意调查将被视为不具约束力的意见调查,不会产生任何决定。
上述程序不会影响本条款或其他 IEO 条例(见 1.4)确定程序和时间(例如,关于托管)的投票。IB
具有以下不可剥夺的职责和权力:
批准上次 IB 会议记录
批准执行委员会年度报告
批准年度帐目
EB 的排出
选举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成员
批准年度预算
主办机构批准
关于 IEO 主要竞争之外的活动计划的决议(网络、学术和专业投入等)
对执行委员会及其成员议案的决议
修改章程、IEO竞争条例、教学大纲、申请指南、年度规定、顾问委员会章程、筹款和财务运营政策
关于会员除名上诉的决定
关于协会解散及清算收益使用的决议
成员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决议。如果出现平局,主席拥有决定权。如果有两个以上的选项可供选择,选民将在这些选项的优先级中进行选择,并使用即时决胜程序计算结果。
通过的决议必须至少存档(例如通过网页)。
4.3 执行委员会 (EB)
4.3.1 执行委员会的目标和组成
EB 的成员通常是研究人员、教师和奥林匹克竞赛的组织者,他们致力于持续积极参与 IEO 的发展。EB 成员人数在 8 到 15 人之间。EB
负责 IEO 的可持续发展、基本 IEO 流程的长期协调以及总体监控。EB
制定实现 IEO 政策(战略、目标)的措施和指令,并向 IB 报告。EB
负责合规的筹款和会计流程及其监控。筹款和财务运营政策(由 IB 制定和确认)阐明了筹款的合规性和指导方针。
它可以成立工作组(专家组),雇用或委托人员并支付适当的报酬(根据劳动法)以实现协会的目标。
执行委员会由以下单位组成:
IEO总裁
IEO秘书
其他成员
主席和秘书的职位应该由不同的人担任。
秘书负责协调 IEO 的行政机制及其长期财务事宜。
执行委员会根据业务需要经常开会。任何执行委员会成员均可要求召开会议,并说明理由。
除非执行委员会成员要求口头审议,否则决议可通过通函(包括电子邮件和IEO 论坛)通过。
执行委员会以简单多数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执行委员会成员投票。如果竞争性决定的票数相等,主席有权投决定票。如果有两个以上的选项可供选择,选民从这些选项的优先级中进行选择,并使用即时决胜程序计算结果。
如果协会的资源允许,特定或所有执行委员会职位都是有偿的。
4.3.2 执行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命
执行委员会成员(秘书除外)由 IB 选举产生,任期为四年。如果一个职位有两人以上的候选人,则必须使用两轮投票制。可以连选连任。
如果执行委员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前辞职,则将在合理的时间内选出替代者。
秘书由理事会任命,没有具体的任期限制。在前任秘书辞职或被理事会解雇后,理事会任命下一位秘书。当秘书职位空缺或秘书无法出席会议时,主席担任秘书。理事会
可以任命两名执行委员会成员(除秘书外)。
4.4 顾问委员会(AB)
AB 由在 IEO 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杰出研究人员、专家和公众人物、任命成员和当然成员组成。AB
的目标是为 IEO 的长期发展提供建议。 AB 成员向 IB 和 EB 提供最新知识和分析,旨在为 IEO 招募新的合作伙伴、参与国、赞助商和专家,在社区内建立更好的关系,组织有效的筹款,改进 IEO 法规等。AB
不对 IEO 做出任何决定。AB 的建议对其他董事会和 IEO 社区成员不具有约束力。AB
根据其制定的咨询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主席和秘书是 AB 的当然成员。IEO 社区的任何成员都可以随时通过书面建议向秘书提名 AB 成员。新成员要加入 AB,必须得到 EB 的批准,并且代理 AB 成员不得反对其提名。
如果有人想辞去 AB 职务,应通知秘书,秘书再通知所有其他 AB 成员。
秘书负责每年至少两次准备和组织 AB 会议,并负责 AB 与其他 IEO 董事会之间的沟通。4.5
中央办公室 (CO)
CO 支持 IEO 的所有持续运营,包括所有长期合作伙伴关系、IEO 网站、筹款等。
如果在申请过程中未找到主办组织,CO 将充当主办组织。CO
每年向 EB 报告其活动。CO
旨在涵盖以下职位:
IEO秘书
筹款主管
营销与传播主管
社区管理主管
行政主管
其他所需行政人员,如会计、律师等。
如果协会的资源允许,特定或所有 CO 职位都是有偿的。雇佣合同规定了雇员(CO 成员)和雇主(IEO)之间工作关系的细节。雇佣合同需要得到 EB 成员的简单多数批准。
4.6 指导委员会 (SC)
SC 负责组织当年 IEO 主要比赛的活动,包括开幕式和闭幕式、比赛轮次、主持、客座讲座、游览等。它还负责管理所有参赛者、团队负责人、EB 成员、观察员、IEO 的访客和嘉宾的签证支持、后勤和住宿,负责招募比赛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活动的整体安全,负责处理参与费用的财务事宜和所有其他交易。
现任主办组织任命 SC 成员。在这种情况下,SC 成员每年任命一次。
参加当前 IEO 的任何团队的团队负责人和参与团队选拔和培训的其他人员不得是 SC 成员。
SC 应向所有参与者(包括团队负责人、参赛者、观察员和访客)提供 IEO 的详细计划。该计划必须在发布前得到 CO 的批准。该计划应在计划的第一次活动开始前至少一周在 IEO 网站上提供。如果 SC 决定对计划进行任何重大更改,应通知所有相关人员。SC
负责控制所有参与者遵守 IEO 规则。此外,SC 应检查所有参赛者是否符合比赛要求。IEO
结束后,SC 必须提供一份最终报告,其中包含有关所进行的 IEO 的所有相关细节,并将其发布在 IEO 网站上。最终报告应包括所有参与者的名单、个人和团队奖项、IEO 的设施和活动、主要活动和仪式的照片、任务示例。最终报告必须使用英文,并由 SC 酌情决定使用其他语言。 SC 必须在 IEO 结束后不迟于两个月向 CO 提交最终报告以供批准,并在收到 CO 批准后不迟于一周将其发布在相应的 IEO 网站上。
4.7 IEO 大使
总统可以任命一位具有公认地位和经验的个人作为大使。IEO
大使将获得特别证书,并被列入 IEO 网站上的大使名单。
IEO 大使负责推广 IEO 和国家竞赛。他们的职责包括积极与尚未参加 IEO 的国家的教育机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鼓励他们建立新团队并参加奥林匹克竞赛。大使还负责向这些利益相关者介绍 IEO,并促进新感兴趣的组织与更广泛的 IEO 社区之间的联系,促进经验交流和合作。IEO
大使每年起草其活动报告,并在 IEO 前一个月之前将其发送给 EB。IEO大使可由总统根据其意愿或大使不再履行职责而解职。
5. 签字权
本协会以两人集体签名的形式进行约束。以下三名执行委员会成员有权签署:主席、秘书和另一名执行委员会成员。
6. 责任
协会的债务仅以协会的资产承担责任,会员个人不承担责任。
7. 协会的解散
协会可通过 IB 会议或特别 IB 会议的决议解散,但需经出席成员 80% 的多数票通过,且出席成员至少占三分之二。
如果出席会议的成员少于三分之二,则必须在一个月内召开第二次会议。
如果协会解散,协会的资产将转移至瑞士的一家具有相同或类似目的的免税组织。协会资产在成员之间的分配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