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O比赛规则第1-2条—已于2024年12月28日生效

1. 一般性声明

1.1.国际经济学奥林匹克竞赛的官方语言是英语。任务、解决方案和评分方案均以 IEO 的官方语言编写;不提供翻译。参赛者应以英语提交解决方案。

1.2. IEO 每年举办一次。通常,IEO 是一项现场活动,于 7 月或 8 月举行。国际委员会 (IB) 可以在面临现行国际旅行限制或其他情况导致活动无法现场举行的情况下决定完全或部分在线举办 IEO。执行委员会 (EB) 可以决定在 7 月和 8 月以外的月份举办 IEO。如果做出此类决定,应考虑主办组织和国际委员会的意见。

1.3.如果 IEO 完全或部分在线举办,其所有规则和条例仍将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

1.4. IEO 主网站(从现在起称为“IEO 网站”)位于 ieo-official.org。具体年份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网站位于****.ieo-official.org,其中****代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年份。

2.参与

2.1.通常,团队应代表联合国成员国。IEO 执行委员会可批准代表非联合国成员国领土的团队。本条例中提及“国家”的所有条款也适用于领土。

2.2.每个国家只派一支团队代表。当前 IEO 的东道国可派两支团队代表,其中一支由东道组织委派。从现在起,组织团队参加 IEO 的所有机构统称为“派遣组织”,个别称为“派遣组织”。
2.3.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派遣组织将确保团队的选择和支持(包括寻找支付其旅行费用的手段,如果有的话)。派遣组织负责遵守派遣国和东道国的数据保护法规。
2.4. IEO 中央办公室 (CO) 负责向潜在参与者发送邀请,包括来自新国家的参与者。

2.5. 申请当年参加

2.5.1.与 IEO 和主办组织签订了有效 3 年协议的组织无需提交正式申请。这些组织必须在 2 月 1 日之前确认他们打算向 IEO 派遣团队。

2.5.2.任何国家的任何法人实体都可以发起申请,包括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2.5.3.申请机构必须填写申请表并将其发送给 CO。CO 可以(但没有义务)要求提供申请中缺少的其他信息。申请人可以(但没有义务)提供此信息。

2.5.4. CO 拒绝已经确认参加下一届 IEO 的国家(主办国除外)的申请。所有其他申请均提交给 EB 进行审查。EB 根据申请指南中提到的标准审查所有申请。

2.5.5. EB 将在 12 月 1 日之前审查 10 月 31 日之前提交的所有申请(称为“初步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评估委员会可以(但没有义务)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信息。申请人可以(但没有义务)提供此信息。

2.5.6.所有在 2 月 1 日之前提交的申请(称为“提前申请”)将在 3 月 1 日之前由评估委员会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评估委员会可以(但没有义务)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信息。申请人可以(但没有义务)提供此信息。

2.5.7.不迟于 3 月 1 日,执行局将在 IEO 网站上公布初步申请和提前申请已获执行局批准的派遣机构名单,以及这些机构的联系方式和所代表的国家。

2.5.8.提前申请被执行局拒绝的机构可以提交更新申请,前提是同一国家/地区尚未批准其他提前申请。

2.5.9.所有在 2 月 1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请(称为“延迟申请”)将在延迟申请截止日期后的三周内由执行局审查。

2.5.10.延迟申请截止日期应在年度条例中指定,并且不得晚于 IEO 开始前一个月。

2.6. 三年协议

2.6.1.作为派遣机构至少一年后,机构可以寻求签订三年协议。如果达成这样的协议,申请机构就被称为 IEO 合作伙伴,并且在接下来的 3 个 IEO 中将不再接受来自同一国家的其他申请。

2.6.2申请 3 年协议,申请人承诺与 IEO 进行长期合作。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 IEO 科目的全国性竞赛。

2.6.3申请获得 EB 批准后,IEO 协会与申请机构签署 3 年协议。EB 根据申请指南中列出的标准就 3 年协议作出决定。

2.6.4申请 3 年协议的截止日期为 10 月 31 日。所有 3 年协议的申请应不迟于 11 月 30 日由 EB 审查。达成的 3 年协议立即生效,并持续到接下来 3 年的 IEO。
2.6.5在申请 3 年协议时,机构应提供其国家级竞赛发展的 3 年路线图。

2.6.6.签订 3 年协议后,该国将列入下一届 IEO 参与国名单。CO 负责更新 IEO 网站上的 IEO 合作伙伴名单。

2.6.7. 3 年协议授权 IEO 合作伙伴在其国家级活动中使用 IEO 徽标和其他品牌元素。

2.7. 代表团

2.7.1.参赛团队的义务是支付参赛费(如适用),并遵守 IEO 章程第 1.4 条列出的所有规范 IEO 的文件。

2.7.2.每个团队由不超过五名参赛选手和一至两名团队负责人组成。如果适用,参赛费用应由参赛费承担。

2.7.3.参赛选手必须在参赛当年的 6 月 30 日前出生,且出生年限不得超过 20 年。他们必须在参赛前一年的 12 月 1 日之前努力获得高中(中学)文凭或类似学位。

2.7.4.团队负责人必须是专业人士,在 IEO 期间对参赛选手负责(代行家长职责)。团队负责人应能说流利的英语,并精通 IEO 领域。如果团队有两名负责人,其中一名负责人应被任命为团队负责人 A。

2.7.5.参赛国应通过公开程序选出他们的团队。参赛选手应是其团队所代表国家的公民或居民。在参赛国上学并拥有学生签证或类似居留许可的国际学生可以作为代表该国的官方选拔团队的一员参加 IEO。

2.7.6.申请获批后,应提供参赛者、团队负责人、观察员的具体姓名和其他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其出生日期、教育程度和所讲语言)。CO 负责收集这些数据并与指导委员会共享。IEO 年度条例应规定提交获批团队所有参与者姓名的截止日期。

2.7.7.所有参赛者、团队负责人、观察员和访问者均同意 CO 和指导委员会以电子和非电子方式处理其个人数据。这包括收集、记录、组织、存储、更新、使用、传输(传播、授予访问权限)、匿名化和擦除数据,以确保主体参与 IEO。此同意可通过向 CO 发送正式信函的方式撤回。

2.7.8.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以观察员或访问者身份访问 IEO。可能需支付参与费用。年度条例可能会限制每个国家的观察员和访问者人数。指导委员会审查申请并向批准的观察员和访客发出邀请。

2.7.9.观察员是出于以下目的之一来观察 IEO 的人:协助参赛团队的团队负责人、考虑加入 IEO 或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主办 IEO。观察员拥有与团队负责人相同的权利,但他们不能在国际委员会会议上投票,也不能参与审核。如果观察员来自没有参赛团队代表的国家,则可以在审核室出席但不积极参与。

2.7.10.访客是来访问 IEO 但不作为官员、工作人员、参赛者、团队负责人或观察员的人。访客可以陪同团队成员(例如,参赛者的父母可能是访客)或因其他原因来 IEO。访客受邀参加所有公共活动(例如开幕式和闭幕式),但只能有限度地进入 IEO 设施和参加内部活动。

(返回总规则)